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本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宁大政〔2022〕4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7届本科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阶段与安排
(一)准备阶段(10月15日—10月22日)
1.工作部署与通知。各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组织非学业辅导员学习评价办法,明确评价标准、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2.数据与材料准备。依据“非学业因素”线上平台核对毕业生前三学年(五年制专业为前四学年)的非学业因素评价记录,核对“优秀”“合格”“不合格”次数以及第7-10项的记实考核结果。同时,开始收集截至评价时毕业学生的奖惩信息。
(二)初评阶段(10月23日—11月1日)
负责非学业工作辅导员依据现行评价标准和系统数据,经“非学业因素”线上平台直接导出每位毕业生的总评初评。重点审核“一票否决”情况(如2次及以上“不合格”总评即为“不合格”)和破格情况(如前两年合格,第三年优秀可评优)。根据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获得的奖惩,按相关规定对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三)审核与公示阶段(11月2日—11月6日)
学院工作小组对全部初评结果进行集中复核,确保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结果准确。审核通过后,形成拟公示的总评结果。将审核通过的总评结果在学院官网或公告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严格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提出的异议申请。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与复议,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最终认定。
(四)确认与存档阶段(公示无异议后)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院对总评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在《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上统一盖章确认。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制作多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院存档,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等用途。
二、评价指标与标准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一)评价指标
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由10个项目组成:(1)思想表现;(2)文明守纪;(3)学习态度;(4)社会工作;(5)实践公益;(6)团队精神;(7)科研创新;(8)文体素质;(9)技能素质;(10)特殊经历。
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二)评价标准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及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3年评价为“合格”,第4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为“优秀”;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及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把控数据审核。系统导出初评后,务必对“优秀”与“不合格”的临界情况进行人工复核,确保规则应用准确,避免完全依赖系统。
2.规范处理异议流程。公示期内,必须明确反馈渠道并及时响应。对每项异议均需严格履行调查、核实与复议程序,并做好书面记录。
3.确保材料一致性。在制作多份总评表时,须核验所有表格内容与公示无异议的最终结果完全一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慧苗;联系电话:667245。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人武部)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