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学金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国家助学金?
答: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2.问:宁波大学本科学生有哪些类型的助学金?
答: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捐赠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组成。
3.问:三种类型的助学金的标准与比例是多少?
答:三种类型的助学金的标准与比例如下:
(1)国家助学金
类别 | 资助金额 | 资助名额 |
国家助学金(浙江省一档) | 每生每年49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定 |
国家助学金(浙江省二档) | 每生每年31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定 |
国家助学金(宁波市一档) | 每生每年55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定 |
国家助学金(宁波市二档) | 每生每年2860元 | 按下达指标评定 |
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学生) | 根据当年上级文件组织实施 |
国家助学金资助档别、金额、名额等相关事项以当年省市下达文件通知为准。
(2)捐赠助学金
类别 | 资助金额 | 资助名额 |
绣山清寒优秀奖助学金 | 每人每年5000元 | 以当年通知为准 |
姚祥兴、邹星缘助学金 | 每人每年5000元 | 全校78名 |
甬港联谊会竺银康家乡学生助学金 | 每人每年4000元 | 以当年通知为准 |
宁波慈善总会彩虹助学金 | 每人每年5000元 | 以当年通知为准 |
宁波大学圆梦考研奖助基金 | 每人每年5000元 | 全校15名 |
捐赠助学金类别、金额、名额等相关事项每年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与校友办、港澳台办沟通确认,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3)宁波大学助学金
宁波大学助学金为国家助学金的有力补充,在国家划拨助学金名额不足(即划拨名额小于实际的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名额)时,开展宁波大学助学金评定。评定标准参看国家助学金当中金额最低的一档执行。
4.问: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问:捐赠助学金的评定条件有哪些?
答:捐赠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如下:
(1)甬港联谊会竺银康家乡学生助学金:为由甬港联谊会发起,企业家、乡贤捐赠的助学金,具体评定条件、名额、金额以当年甬港联谊会通知为准。
(2)宁波市慈善总会彩虹慈善助学金:为由宁波市慈善总会发起,市民、单位认助的助学金,具体评定条件、名额、金额以当年宁波市慈善总会通知为准。
(3)宁波大学圆梦考研奖助基金(面向商学院、法学院、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海运学院、医学部5个学院学生设置):遵守法律法规,无校级违纪处分;当年建档的资助对象;取得当年国家“双一流”高校的研究生入学资格并注册入学;同等条件下,考入原“985”高校者和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6.问:助学金如何申请与评定的呢?
答: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本学年的助学金,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学生申报。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本实施细则及当年通知,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本科学生资助”程序应用进行网上申报,经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2)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或学院相关评定细则严格审核,确定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和受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学校评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助学金名单。
(4)确定人选。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名单报宁波大学本科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助学金推荐名单。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情况报送浙江省和宁波市资助中心。
7.问:助学金的评选原则有哪些?
答: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8.问:助学金是如何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金依照国家规定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其他助学金按相关政策和捐赠方要求发放。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退学、受到违纪处分者,应中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于受到校级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期内不予受理其国家助学金申请,处分期满后,经教育帮助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受理其资助申请。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9.问:特殊群体系统数据共享的时间节点是何时?
答: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享数据时间节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特殊群体(目前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的系统数据由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原则上按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为时间节点共享至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供各地各校认定学生资助对象时参考。有特殊情况的,另行通知。
二、奖学金相关问答
1.问:哪些同学可以获得奖学金呢?
答: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毕业学年只评定考研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2.问:奖学金有哪些类别?
答: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捐赠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1)国家类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名额 |
国家奖学金 | 每人10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每人6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2)省级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比例 |
省政府奖学金 | 每人6000元 | 按下达指标评选 |
(3)学校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
校长奖学金 | 每人10000元 | 10名 |
特等奖学金 | 每人5000元 | 1% |
一等奖学金 | 每人2000元 | 2% |
二等奖学金 | 每人1000元 | 6% |
三等奖学金 | 每人500元 | 18% |
其他奖学金 | 名额及金额参见具体文件 |
其他奖学金包括: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奖学金、阳明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4)捐赠奖学金
类别 | 奖学金金额 | 获奖学生名额或比例 |
方逸华奖学金 | 每人10000元 | 师范生总数的1% |
乐歌实习实践奖学金 | 每人3500-10000元 | 本研20名 |
董玉娣奖学金 | 每人3000元 | 14名 |
毛子水先生清寒优秀奖学金 | 每人2000元 | 10名 |
沈氏奖学金 | 每人2000元 | 视基金增值情况确定 |
学院捐赠奖学金 | 各学院组织实施 |
捐赠奖学金类别、金额、获奖学生比例等相关事项每年由学生处与校友办、港澳台办沟通确认,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5)专业奖学金
师范、水产、航海等专业,按国家规定可享受专业奖学金。金额为每学年350元/生。
3.问:参加“互联网+”“挑战杯”等竞赛可以获得奖学金吗?
答:对在“互联网+”“挑战杯”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给予专门奖励,具体评选参照《宁波大学“互联网+”“挑战杯”系列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宁大政〔2021〕104号)执行,该奖励经费由学校拨付至项目团队,由第一指导老师统筹分配。
4.问: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有什么条件吗?
答: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无警告以上处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4)本学年必修课(含模块必修课程)无不合格项;
(5)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
专业奖学金和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不受本条(4)(5)款限制。校长奖学金评审中,学生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本条(4)(5)款限制。
5.问:与国内外其他高校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可以参评奖学金吗?
答:与国内外其他高校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需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宁大政〔2021〕79号文件),申请课程顶替或学分认定,并经过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6.问:有休学经历的话还可以参评奖学金吗?
答:学年内有休学经历的学生根据教务处的成绩认定情况及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7.问:转专业的学生该去哪里参评奖学金呢?
答:转专业的学生回原就读专业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8.问:第二学士学位可以参评奖学金吗?
答: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评比奖学金,具体评比原则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9.问: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有哪些?
答:国家奖学金相关评比细则需以上级部门当年发布的细则为准。目前在施行的评选条件如下:
(1)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1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对于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50%;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10.问: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有哪些?
答:省政府奖学金相关评比细则需以上级部门当年发布的细则为准。目前在施行的评选条件如下:
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专业年级前1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对于本学年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1.问: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有哪些?
答: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1)校长奖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学年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本学年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
(2)特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方逸华奖学金)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2%;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2%;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3)一等奖学金(含同等级的捐赠奖学金)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5%;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4)二等奖学金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
(5)三等奖学金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
12.问:捐赠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是什么?
答:捐赠奖学金评选条件:
(1)方逸华奖学金:除按学校特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5%;面向立志献身教育事业,品学兼优,有较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师范生。
(2)董玉娣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主要奖励外国语学院的优秀学生。
(3)毛子水先生清寒优秀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面向浙江籍学生资助对象;同等条件下,江山、宁波籍学生优先。
(4)沈氏奖学金:除按学校一等奖学金标准评选外,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同等条件下,宁波大市生源学生优先。
(5)向阳奖学金:面向商学院、外国语学院、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海运学院在美育、体育、创新、实践等某一方面
具备突出事迹或成果的学生,要求本学年综合排名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 50%。
13.问:奖学金各项因素的占比是什么?
答:各学院采取量化赋分、综合考评的方式拟定学院评比细则。各学院在拟定细则时需考虑学院特色,凸显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导向。同时,根据不同年级、不同培养类型细化赋分项目。各项权重系数总和不得高于 100%,其中,学习成绩权重占比 60%,创新创业及其他专业素养权重占比 20%,非学业因素权重占比 20%。在制定创新创业及其他专业素养模块的赋分细则时,各学院应统筹考虑,对校内认可的各类奖项予以相应赋分,具体赋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4.问:奖学金什么时候评选呢?
答: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各学院需提前拟定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展下一学年奖学金评审。
15.问:奖学金具体的评选过程是怎样的?
答:奖学金具体评选过程:
(1)学生申报。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登录“宁波大学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经院系(或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国家奖学金无需进行网上申报)。
(2)学院审核。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学校评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酌情组织候选人进行面试答辩或公开竞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者名单。
(4)确定人选。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16.问:参评材料的时间范围是?
答:参评学生的所有材料以评定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认定依据。
17.问:可以同时评多个奖学金吗?
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之间不可兼得,每位学生获评奖学金不超过2项(不含校长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18.问:奖学金有没有证书?
答:(1)国家类奖学金的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发证书)。
(2)省级奖学金的表彰由教育厅组织实施,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3)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学校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
(4)捐赠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决定。
19.问:奖学金怎样使用是合理的?
答: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20.问: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证书不慎遗失,如何补办?
答: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证书补办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补办,补办完成后邮寄到学校再发放给学生本人。
21.问: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否有统一制式证书?如何证明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目前,国家不颁发统一的制式证书。我省于每年12月初在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网站“公告公示”栏目发布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可以向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由学校出具。
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2.问:国家助学贷款类型有哪些?
答: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国家开发银行官网(http://www.cdb.com.cn)查询相关信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3.问: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对象及额度是什么?
答: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资助对象本科学生。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4.问:国家助学贷款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5.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在什么时候?
答:校园地助学贷款为一年一申请、审批。新生在入校后9-10月根据学校具体通知进行申请,其他学生在每年5-6月根据学校具体通知进行申请或续贷。
6. 问: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的基本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
(6)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7.问:哪种情况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休学期间;
(3)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者。
8.问:什么是校园地贷款审批?
答:校园地贷款审批:
(1)学院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合格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
9.问:校园地贷款办理及发放流程?
答:经银行审批同意可贷款的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至学校指定帐户,学校完成学费扣缴后如有剩余金额,将转入学生本人学费卡账户。
10.问:什么情况下进行校园地贷款变更?
答: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休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出国(境)、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长学业、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11.问:校园地贷款归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根据国家政策及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学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的,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四、勤工助学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勤工助学?
答:勤工助学活动是由学校、各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学生资助对象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问: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类型有哪些?
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校级岗位和院级岗位,校级岗位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统一管理,院级岗位由各学院管理。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团队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团队岗位是指围绕某个项目,以团队形式参与校教育管理服务的工作岗位。
3.问:学校是如何规范校外勤工助学的?
答: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院两级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校院两级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问: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是什么?
答: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以线上招聘为主、线下面试为辅的形式开展。
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面试通过后上岗。
5.问:勤工助学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勤工助学的管理要求:
(1)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统筹,具体管理和考核实行用工部门负责制。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要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用工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2)学校科学合理地核定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3)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4)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5)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学生资助对象。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6)用工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7)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五、困难补助相关问答
1.问:宁波大学困难补助的种类有哪些?
答: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困难补助3种。
2.问: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宁波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校当年认定建档的资助对象,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
别困难的学生。
3.问:什么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答: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在处分生效期内。
(2)休学期间。
(3)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获取补助金。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5)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有上述第(1)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其困难补助申请;第(2)项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第(3)项情形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放的困难补助,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4.问:学费补助对象和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应是特殊群体学生。
(1)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项目。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1门。
(3)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5.问:学费补助比例及额度是多少?
答:学费补助根据其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6.问:学费补助时间与程序是什么?
答:学费补助时间与程序:
(1)学费补助每学年办理一次,与每学年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同期进行。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学费补助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负责主持班级的学费补助推选工作,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进行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补助推荐名单,经班级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学费补助推荐名单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学费补助初步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后,将学费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7.问:临时困难补助对象和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本人重大疾病、家遭灾害或其它突发情况,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8.问:临时困难补助可申请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学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
9.问: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是什么?
答: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向班级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提交《宁波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班级负责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经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交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10.问:发展性资助项目资金如何使用?
答: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其中,发展性资助项目资金可用于学校开展学生诚信、励志或感恩育、心理关爱、能力拓展、社会实践、就业创业帮扶等资助育人活动或项目产生的相关支出。
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是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享受的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退役复学学生、有退役证并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退役士兵,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2.问:谁能申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答:全日制在校退役复学学生、有退役证并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退役士兵,纳入每年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3.问: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问: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入伍且复学,持有退役证。
5.问: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助如何申请与评定的呢?
答: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本学年的助学金,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上退役证复印件;
(2)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全院国家助学金评选推荐工作,结合本院资助对象登记认定情况和奖助工作评定程序,评出学院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后报送校学生资助与事务管理办公室;
(3)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学院推荐报送的退伍士兵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后报送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问: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是要先向学校交学费,然后再申请学费资助,还是可以直接申请学费资助,而不必学生本人先交学费?
答: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答: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2.问:高校学生是指什么?
答: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3. 问:所有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都能享受资助吗?
答:不是所有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都能享受资助,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4.问: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如何申请和评定的?
答: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如下: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 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 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5.问: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如何申请学费减免?
答: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6.问: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该怎么办?
答: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7.问:如果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往届毕业生该怎么申请贷款代偿?
答: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8.问:该笔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如何发放的?
答: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 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9.问: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考上研究生,是否可以享受资助政策?
答:若学生已经享受过本科阶段的服兵役资助,按照“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的规定,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资助政策。
八、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问答
1.问:什么是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问:高校毕业生是指什么?
答:高校毕业生是指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问: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哪些地方?
答:我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问:基层单位是指什么?
答:基层单位是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问: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答:高校本专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6.问: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一次性发放吗?
答:对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7.问: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如何申请和发放的?
答: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1)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就业信息并盖章。
(2)每年9月15日前,毕业生将《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送交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3)每年9月25日前,各高校将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连同《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每年9月30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名单和金额。
(5)省财政厅于次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代偿或补偿资金下达到各高校。各校于4月底前将代偿资金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8.问:基层就业如果没有工作满3年,基层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浙江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和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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