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切实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调解、排除有关学生事务纠纷,维护学校稳定,特成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
二、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学生事务调解中心。
第三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生事务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与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设在学生处/学工部/学生社区党工委,由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学专业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七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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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范围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学院各类行政措施中有违法或有损学生正当权益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向学生事务调解中心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的学生行政处分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四、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原处理单位应按决议要求在接到决议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修正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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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第十六条 事件原处理单位如认为决议有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抵触或事实上难以施行的,应列举具体理由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商讨,并通知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作出决议,重大事项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审议期间可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评议应注重维护同学正当权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经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