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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及时调解、排除学生事务纠纷,促进依法治校进程,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本着“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二、机构组成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分别由校领导、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学院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各1名及法学专业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3名)组成。 第四条 学生代表在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团委民主推选产生。 第五条 学生代表若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委员权利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名额。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主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事务调解中心负责先行核查、调解学生申诉事件。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三、受理范围 第十条 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对于学校、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及其他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四、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学生事务调解中心,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先行核查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对明显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生事务调解中心受理学生申诉后,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申诉人。对无法调解的申诉事件及双方或一方不愿调解的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议。 经申诉人同意,也可不进行听证,直接以书面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六条 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应到会参加听证。听证程序以先申诉人后应诉方的顺序,分别按陈述、举证、质证和互相辩论等程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双方发问,当事方应如实回答。 第十七条 听证会议允许其他有关学生到会发表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也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到会发表意见,有关意见可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判申诉事件的参考。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调解中心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调查取证应由2人以上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调查所获证据及当事方提供的证据,应经申诉双方质证,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加以认证,方可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会议审议事项,应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超过1/2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署名,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会议以公开为原则,但经申诉人请求,也可不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经申诉人请求,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期间应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作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收学生申诉事件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反馈给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事件原处理单位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复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事件原处理单位书面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把申诉事件复查结论会同原事件处理单位书面异议提交校长专题会议。校长专题会议组织召集申诉人、事件原处理单位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成员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件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或校长专题会议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在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五、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第3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波大学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章程》(宁大政〔2004〕94号文件附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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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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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学生 申诉 机构 工作 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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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06年1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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