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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一线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7-10-30     (点击: )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文件

 

宁大党〔2014〕2号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一线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一线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省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0〕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按事业编制面向全国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招聘辅导员,继续保留“2+2”辅导员(推荐免试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并保留入学资格留校工作两年的人员)的选留机制。

2.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辅导员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加强辅导员职业化培训,在校院两级师资培训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确保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等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4.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符合条件的辅导员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原则上设置为协理岗位。

5.鼓励辅导员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的专家,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研究生毕业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9年、本科生毕业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12年,且在近3年获得过一次市级及以上辅导员相关荣誉的,可享受校内副处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6.保持学生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促进辅导员队伍合理流动,辅导员在岗工作满四年方可转聘到学校其他岗位或攻读博士学位,职务晋升为处级领导者可不受此年限的限制。鼓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愿意从事辅导员工作且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专任教师聘任到辅导员岗位。

7.实行新任辅导员入住公寓两年的工作要求。按照浙江省学生公寓配置标准的要求,配备辅导员长期居住的房间。给予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500元/月/岗(每年10个月)的值班补贴。

8.继续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巩固学生、学院、学校评价三位一体的考核机制,开展宁波大学优秀辅导员年度评选,对爱岗敬业的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激励。

本意见经2014年第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继续贯彻落实《宁波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宁大党〔2010〕38号)精神,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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