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6〕23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经第4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6年3月31日
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学生寝室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规范学生寝室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深化文明寝室创建要求的通知》(浙教工委〔2016〕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基本标准
1.室内打扫清洁,地面无垃圾无杂物;
2.桌面、台面物品放置简洁、整齐;
3.衣物、鞋子及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床铺整洁、被子叠方正、床帷需打开;
5.窗门墙角无积灰、蛛网;
6.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7.不从事影响社区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使用违禁电器。
寝室卫生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按照“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基本标准”,如有一项不符合,即认定为寝室卫生成绩不合格。卫生成绩纳入学生非学业因素评级、评奖评优和党员发展等评价指标。
二、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方式
1.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寝室卫生进行每日一查,检查标准严格按照“宁波大学学生寝室卫生基本标准”执行;
2.寝室卫生检查结果于次日前在楼宇内公布,并将不合格寝室反馈至指定网站,由学院负责对卫生不合格寝室进行督促整改;
3.各学院安排学生干部配合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寝室卫生检查,每名工作人员在每次检查时须至少配备两名学生干部陪同,共同对寝室卫生检查结果予以认定并签名;
4.学生对寝室卫生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到学生事务大厅一楼窗口核实复议,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取检查记录。
三、学生寝室卫生成绩认定
1.学生寝室卫生每月成绩的认定:以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每日一查”的结果为依据,日卫生成绩累计达到五分之一次不合格,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不合格;日卫生成绩无“不合格”的,当月卫生成绩即认定为优良;其余为“合格”。
2.学生寝室卫生学年成绩总评的认定:以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每日一查”的结果为依据,月卫生成绩累计2个月不合格,学年卫生成绩总评即认定为不合格;月卫生成绩无“不合格”的,学年卫生成绩总评即认定为优良;其余为“合格”。
本办法经第4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