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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
2017-10-30     (点击: )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2〕92号

 


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理念,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引导和激励学生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二、实施原则

非学业因素评价是指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素质、特长、能力、经历等内容的记录与评价。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科学性、评价方法注重可操作性、评价依据注重目标导向性、评价程序注重强化学生主体性。

三、评价指标及等级

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由10个项目组成:(1)思想表现;(2)文明守纪;(3)学习态度;(4)社会工作;(5)实践公益;(6)团队精神;(7)科研创新;(8)文体素质;(9)技能素质;(10)特殊经历。

1-6项指标分3个等级考核,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7-10项指标为记实考核,分“有”或“无”两类。

10项指标的评定结果即为该学年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

四、项目等级评价依据

(一)思想表现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该项目评为“优秀”,但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受党内、学校处分者[1];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非主观原因除外)[1];党内考核不合格者[1];入党前后行为表现差异较大[1]。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可评为“优秀”: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二年级被列入党员发展计划的;大学一年级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并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曾组织过院级政治学习、研讨等活动的[1];积极参加院级以上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的。但以上对象若在所评学年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的内容涉及学生思想表现情况)的[1],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的;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违法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二)文明守纪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1];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1];一学年内受到学校、学院或有关部门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1];擅自在校外住宿的[1];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1](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约束,但需出具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心相关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在一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合格的[1];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1];本学年内有旷课记录的[2];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1];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的[3];诱导或无视他人违纪行为发生的[1]。

无以上情况,且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检查成绩曾获优良等级的,该项可评为“优秀”。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三)学习态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可评为“优秀”: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积点分名次较上学年上升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1/10的;学习刻苦认真,积点分为正且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50%的;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后50%,但学习自觉性高、主动性强、态度端正、能积极参加自习、专业竞赛和各级各类学术报告或活动的(概述性条款)。但以上对象若在所评学年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制度,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1]或本学年内有旷课、迟到或早退记录[2]的,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违反《宁波大学学生课堂守则》等,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1];因沉迷于电脑游戏等主观原因导致本学年积点分名次较上学年下降且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1/3或连续两学年积点分名次位于同专业年级人数后10%的。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四)社会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可评为“优秀”:担任半年以上党支部委员、党小组负责人、副部长以上分团委或学生会干部、副部长以上学生社工委或社团干部、副部长以上其他学生组织(需出具挂靠或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职务的;非上述的学生干部,工作表现优秀的(概述性条款);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各类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的。

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主管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五)实践公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优秀”:被评为院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大一获得一星级青年志愿者称号,大二、大三获得二星级以上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参加两次以上市级以上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勤工助学)、“红十字”活动的;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实习时间累计超过2周(教学安排的专业实习除外),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

除三星级青年志愿者外,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或“红十字”活动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

(六)团队精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优秀”:入学后始终积极参加班集体和学院要求参加的活动的(概述性条款);本学年内积极参加班集体或学院要求参加的活动且是学生科研、辩论、“挑战杯”及其他团体性赛事(不包含田径运动项目)等团队成员的;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奖项的学生科研、辩论、“挑战杯”及其他团体性赛事(不包含田径运动项目)的团队成员的。

有下列情况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不关心集体事务、不积极参加班级和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合作意识弱的(概述性条款)。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

(七)科研创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参加院级以上学生科技比赛、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院级的鼓励奖不在此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被受理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正式出版著作物的;科研论文正式发表、被收录或获奖的;研究报告被学校或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采纳的;科研项目在院级以上科研基金立项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八)文体素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记实登记为“有”: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体现学生美育特长的相关等级证书、非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体现学生体育特长的相关等级证书的(大学入学前获得相关资格等级证书的,可作为大一年级学生或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该项目评定依据);获得“人文素质提高类”中“学校组织的理论与人文类竞赛(含演讲与辩论活动)、学校组织的群众性(非专业)体育竞赛、学校组织的群众性(非专业)文艺比赛、举办个人艺术专场”创新创业学分的;在学校组织的专业性体育竞赛、文艺比赛中获得市级、校级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项或获奖名次位于前8名的。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九)技能素质

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类”创新创业学分的(文体素质方面的证书、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获得资格的各类证书不在此列),该项目记实登记为“有”。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相应证书的有效性由学院、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团委、继续教育与培训处确认。

(十)特殊经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目记实登记为“有”:学生自强不息,且事迹突出的(事迹在市级以上媒体上报道、获得市级以上相应荣誉、被市级以上单位确立为典型等);学生创业的;参与有组织的境外交流或学习的;学生应征入伍的;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参加市级以上非营利性重大活动、会议的(以工作人员、志愿者、旁听者等身份参加的,不在此列)。

其余学生登记为“无”。

注:以上10项评价的期限原则上为所在学年,一般为上年的7月初至本年的6月底。证书或资格以获得的时间为依据参评。

五、评价程序

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每学年一次(阳明学院一年级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每学期一次)。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程序分本人自评、班组评议、学院审核三个程序。非学业因素评价程序启动前,需公布相关信息。学工办公布学生是否存在“项目等级评价依据”中上标为[1]的条款相关信息;学习委员公布学生是否存在“项目等级评价依据”中上标为[2]的条款相关信息;寝室长提供学生是否存在“项目等级评价依据”中上标为[3]的条款相关信息(寝室长的相关信息由2/3以上其他寝室成员署名提供)。

(一)本人自评。学生结合本人在本学年内的行为表现,参考项目等级评价依据,自主确定10个项目的评价等级。10个项目评价等级的确定实行“自主举证”制度,即:1-6项指标学生自评等级为“优秀”或“不合格”的以及7-10项学生自评等级为“有”的,学生须自主提供相关依据,并在非学业因素评价报告单上做好记录。

(二)班组评议。班组成立非学业因素评议小组,复核同学的自评依据,提出修正意见。班组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任组长、班长任副组长,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公开推选,其中非班委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组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1/3。

同学依据“项目等级评价依据”中的概述性条款或未列入“项目等级评价依据”内容的,班组评议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表决、多数通过的形式复核并确定其等级。

(三)学院审核。学院审核学生自评和班组评议意见。

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存入学生档案。

六、毕业总评操作办法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前3年评价中有2次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五年制专业评定方法为:前4年评价中有2次以上“优秀”的,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前3年评价为“合格”,第4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学年评价中有一次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毕业生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学存入学生档案,学院留档一份,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

七、与其他高校交换培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学生外出学习期间的非学业因素评价及毕业总评,专科学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及毕业总评,由学院根据非学业因素评价原则自行确定。

八、在评价过程中,学院、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接受学生对评非学业因素评价的各类申诉。

九、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结果是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十、学生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班组评议与学院审核可直接将相应项目确定为“不合格”或“无”。

十一、各学院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向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十二、本意见经第15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实施意见》(宁大政〔2007〕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评价体系  意见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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