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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24-04-19     (点击: )

中共宁波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担负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辅导员队伍政治担当

1.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辅导员要遵循教育发展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从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等六方面下功夫,切实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

2.提升辅导员自身的政治素养。辅导员要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领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3.强化辅导员的使命担当。辅导员要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把解决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坚决做好青年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真正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二、配足配强专职辅导员队伍

4.及时足额配备辅导员。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不低于1:50的比例设置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编制数根据招生情况每年核定,适当前瞻性地组织招聘工作,保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

5.优化辅导员选聘模式。根据事业单位招聘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政治信仰坚定、综合素质优秀、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中共正式党员加入到辅导员队伍(少数民族学生辅导员相关条件可适当降低)。探索完善辅导员自主选拔招聘模式,选聘真正热爱学生工作、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职业追求的优秀毕业生到辅导员岗位。校内其他岗位中符合辅导员聘任条件的,通过学校转岗程序可转入辅导员岗位。

三、合理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

6.合理组建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保证配备数量的基础上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不断优化结构。兼职辅导员要求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配备比例一般不高于专职辅导员数量的二分之一,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精力从事辅导员工作。

7.从本科生中择优培养辅导员储备人才。每年从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辅导员储备人才,推荐其为本校免试研究生。被选聘学生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自本科毕业起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读研期间继续兼职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研究生毕业后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者,根据其工作业绩推荐参加辅导员选聘,择优录取。

8.多渠道选聘兼职辅导员。从校内优秀研究生中择优选拔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和热爱辅导员工作且具有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志向和潜质的研究生兼职辅导员,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专任教师、党政干部和管理人员、离退休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四、强化辅导员队伍工作规范

9.明确辅导员主责主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我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术引导、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机关职能部门、学院要剥离不应由辅导员承担的工作任务,确需承担的,须经学生工作部门同意。

10.制定辅导员工作规范。根据学校工作周期性规律和学生工作特点,制定辅导员工作指导手册,建立完善辅导员谈心谈话、走访学生寝室、指导开展党、团或班日活动等工作机制,完善辅导员队伍工作例会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工作机制。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五个一”工程,要求每位专职辅导员明确一个研究方向,每年主讲一门课程或主讲一次专题报告,每年参加一次学习交流或社会实践活动,每年参与一项课题研究或专题调研,每年撰写一篇工作论文或案例。

11.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辅导员队伍内涵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辅导员核心价值观,凝练辅导员职业理想和职业精神。建立辅导员岗前宣誓制度,加强典型宣传,增强辅导员职业认同感。开展辅导员团队建设和文体活动,增强辅导员队伍的凝聚力。

五、促进辅导员专业化成长

12.构建辅导员专业化发展成长体系。学校将辅导员专业成长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成立辅导员成长学院,选聘一批校内外辅导员成长导师,重点打造一个辅导员成长课堂,培育和建设一批专业工作坊和精品项目。

13.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完善辅导员队伍职业能力评价机制,所有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掌握岗位工作技能。

14.完善辅导员专业化培训体系。构建“全员培训、骨干轮训、优才研修”的培训体系,实行辅导员培训学习积分制,辅导员每年参加校级及以上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辅导员参加学习培训的积分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培训学时不达标的不得参评辅导员各类评优。

15.多渠道助推辅导员科研能力提升。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按照辅导员的研究方向和发展意向组建和资助一批辅导员互助学习研究团队。在校级思政专项课题中确保一定数量的辅导员专项研究课题,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拓宽辅导员职业发展渠道

16.严格落实专职辅导员双重身份和双线晋升。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一般设置在专业技术岗位(学生思政或教师系列其他学科),同时根据管理岗位等级晋升规定和辅导员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或晋升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等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辅导员标志性业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权重,优化辅导员队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17.鼓励辅导员在岗进修。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参加进修学习,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申请攻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根据工作需要择优推荐(年度推荐人数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0%),原则上要求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思政相关荣誉,获得学位后仍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18.拓宽辅导员职业发展渠道。学校将辅导员队伍作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社会有关单位推荐、输送优秀辅导员。学校在选任管理型中层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七、加强辅导员实践锻炼

19.实施辅导员挂职锻炼计划。学校创造条件推动辅导员多岗锻炼、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到校内职能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等地挂职锻炼。

20.实施辅导员名校交流学习计划。积极组织参与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与国内名校建立辅导员联合培养机制,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辅导员进行3-6个月的交流学习。

21.实施辅导员海外交流拓展计划。支持鼓励辅导员海外交流项目,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出国(境)进行中短期交流、进修,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学习国外高校先进的学生事务管理经验。

八、落实辅导员队伍工作保障

22.设立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加强经费保障,学校按照辅导员人均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设立“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发放标准报人事处核拨发放。如上级文件有相关内容规定,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23.设立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按照人均不少于3000元/年标准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由学校和学院按照2:1的比例共同承担。

24.落实长期从事辅导员岗位激励政策。鼓励辅导员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的专家,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研究生毕业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9年、本科生毕业在辅导员工作岗位满12年,且在近3年获得过一次市级及以上辅导员相关荣誉、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可享受中层副职(非领导职务)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学校按每月每岗400元标准核拨至相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中层副职(非领导职务)岗位奖励性绩效计算发放至个人。

25.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学校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按100元/月/岗的标准发放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通讯补贴。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免收房租费,水电费在限额内免费使用,并发放入住500元/月/岗的专项补贴,入住期间为其提供必需的家具和免费租赁空调。

九、优化辅导员考核评价

26.进一步优化辅导员两级考核体系。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培养和日常管理。每轮聘期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达到各学院辅导员累计在岗人数的15%。

27.进一步突出育人实绩导向。优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引入学生满意度测评。加强对辅导员考核结果的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岗位津贴发放等重要依据。

28.积极选树辅导员先进典型。学生工作部门每年按在编人数的25%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学校统一进行表彰与奖励,加强辅导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切实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十、完善辅导员退出机制

29.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保持学生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促进辅导员队伍合理流动,辅导员在岗工作满4年方可转聘到学校其他岗位,职务晋升为学校中层干部者可不受此年限的限制。辅导员转岗、调动、挂职须征得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同意。

30.坚决执行不合格辅导员的及时清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3)因个人工作原因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不良后果;(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5)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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