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4〕121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经第9次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4年12月4日
宁波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
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团队入驻
(一)宁波大学创业园区由黄庆苗楼部分楼层和本部公寓7、8号楼一层等组成。
(二)创业项目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相抵触;创业构思应体现技术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创业项目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创业团队具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及风险承担能力。
(三)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工商注册法人须为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入园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申请入园的创业团队负责人需征得学院辅导员和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项目计划书》。
(五)经创业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和推荐,校创业指导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同等条件下,创业团队已经工商注册、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参加过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未来企业家训练营等各类创业活动的优先入驻。
(六)校创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入驻团队。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团队根据当年评审成绩排名,依次挑选入驻场地,确定入驻场地后不得随意更改。
(七)每个创业团队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限一般为两年,最多可延长至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入驻创业团队需填写《宁波大学创业园信息登记表》和提交相关团队材料,并与校创业指导中心签订《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
(八)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入驻后一个月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如情况特殊需延长注册期限的,经校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可延长办理注册登记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二个月。
二、创业团队管理
(一)入驻团队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来制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张贴营业执照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有效管理。
(二)入驻团队应服从校创业指导中心管理,按要求及时、如实地向校创业指导中心报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配合学校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各类活动。
(三)入驻团队负责人需根据“一个项目,一个负责人”的原则,在创业园入驻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及经营范围。
(四)入驻团队的办公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应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如需在园区内举办大型商业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寒暑假期间如需在园区内对外开展商业活动,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向校创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
(五)入驻团队的场地装修应经校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如学校创业园因学校整体建设需要进行搬迁、改造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团队自行承担;日常应保证周边场地整洁干净;入驻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六)入驻团队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长期闲置办公场地;值班期间严格遵守园区作息制度,禁止在园区留宿和进行非法聚会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配合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评比及园区交流活动。
(七)入驻团队作为独立法人,对公司经营、生产情况、成员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创业团队退出
(一)校创业指导中心对入驻团队根据团队项目开展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实行年终综合考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每年得分最后一名的团队将被淘汰出园区。
(二)园区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创业指导中心有权终止园区入驻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的;
2.在经营过程当中,有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危害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
3.在经营过程中随意变更经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
4.违反园区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园区或其它团队严重损失的;
5.在园区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经劝阻不服从管理的;
6.遭到投诉举报,查明原因确实存在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累计达到五次的;
7.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影响宁波大学声誉且情节严重的。
(三)入驻团队应在接到退园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搬离园区并向校创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交回钥匙。校创业指导中心在收到交回钥匙的5个工作日内,清点园区办公室财产并办理退园手续。退园团队应保证园区场地和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照价赔偿。
四、其他
本办法经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