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4〕122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4年12月4日
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由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虞和定先生出资设立的创业贷款基金,旨在更好地激励宁波大学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为规范基金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设置
(一)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虞和定先生出资向我校捐赠人民币50万元,设立华恒创业基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资助宁波大学在校创业团队,第一年贷款总额为50万元,以后每年依据还款基金额度申贷。
(二)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制定基金使用计划和评审办法,负责日常基金的管理与发放,并定期向捐赠人反馈。
二、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宁波大学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其创业团队已取得法人资格并入驻宁波大学创业园。
三、申请额度
(一)具有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的创业团队申请额度为5万元以下。
(二)具有个体工商户资质的创业团队申请额度为3万元以下。
四、申请形式
(一)每年10月学生向各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无息贷款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递交至宁波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人资格和经营情况进行复审和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团队及贷款额度,并在校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与申请人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还款事宜
(一)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首次贷款到期归还本金后,符合条件的经委员会评审可再次续贷。
(二)学生将所贷款额于次年的9月15日前归还至学校指定账户,毕业生在离校前完成还款。
(三)有逾期未还款者将取消再次申请该项无息贷款的资格。
(四)如学生确实因经营原因无力偿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应主动向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提出延迟还款的申请。逾期超1年,由贷款学生本人或其所在学院提出核销申请,填写《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无息贷款核销表》,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初审、专家评审并征得捐赠人同意,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贷款核销。待学生今后有偿还能力时,应主动偿还当年所欠贷款本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经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