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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政〔2017〕66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14     (点击: )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为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实训,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结合《宁波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业园的认定与管理

第一条 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重要基地,主要场地集中在黄庆苗楼及学生宿舍区域。创业园的认定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条 创业园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创业指导中心承担,主要负责创业园的基本建设和日常维护,园区经费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资产管理,学生创业团队的培育、孵化、入驻、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创业园向大学生创业团队无偿提供各类办公物理空间和配套设施,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由学生创业团队自理。

 

第二章 创业园的入驻流程

第四条 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必须拥有已经实施的创业项目,且符合工商注册相关条件,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大学生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工商注册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3.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4.按照创业园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消防、环保等措施,努力维护园区的安全和整体形象。

第五条 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审批流程如下:

1.创业团队入园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申请入园的创业团队负责人需向所在学院提交《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项目计划书》,并由学生家长、学院辅导员和指导老师同意签字。

2.所在学院对创业团队进行审核并统一推荐到创业园,园区对申报团队进行汇总、审核。

3.创新创业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入园评审,确定最终入驻团队。

4.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团队根据当年评审成绩排名,依次挑选入驻场地,确定入驻场地后不得随意更改。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团队可优先入驻:创业团队已工商注册;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创业团队负责人参加过大学生“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创新创业大赛;学院创新创业驱动中心重点推荐的。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管理

第六条 每个创业团队在创业园内的孵化期限一般为两年,最多可延长至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后一年。

第七条 入驻创业团队需填写《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提交相关团队材料,与创新创业学院签订《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合同》和承诺书,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八条 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入驻后1个月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张贴营业执照、企业简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情况特殊需延长注册期限的,经园区同意,可延长办理注册登记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

第九条 入驻创业团队每季度按要求及时、如实地向园区报送《宁波大学创业园入驻团队运营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入驻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创业园入驻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团队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园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团队的办公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如果一旦学校发现创业团队擅自转租或者变相租赁,学校有权向入驻团队追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在规定区域内经营,如需在园区内举办大型商业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园区提交申请并征得同意;寒暑假期间如需在园区内开展大型商业活动,应在该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向园区提交申请并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团队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内部场地装修应符合学校消防规定,方案经园区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自理,如园区因学校整体建设需要进行搬迁、改造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团队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经营活动,每周正常办公三个工作日以上,园区将每天进行考勤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园区企业各类考核评比依据。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团队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园区作息制度,禁止在园区留宿和进行非法聚会活动;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该积极配合园区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活动主要包括园区组织的各类评比、交流、参观、学习等。

第十七条 入驻创业团队作为独立法人,对公司经营、生产情况、成员人身安全负有全部责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入驻创业园但已工商注册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园区进行统筹管理与指导,创业团队应在完成工商注册1个月内向园区备案。

 

第四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九条 园区对入驻创业团队根据团队项目开展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实行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园区入驻创业团队考核办法,经营管理不善的入驻创业团队将淘汰出园。

第二十条 园区团队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园区有权终止入驻协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注销所运营企业,并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经营的;

2.在经营过程当中,有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危害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

3.在经营过程中随意变更经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

4.在园区内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关行为,经劝阻不服从管理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园区或其他团队严重损失的;

5.遭到投诉举报,查明原因确实存在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累计达到三次或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入驻创业团队擅自转租或变相租赁办公场所的;

7.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影响宁波大学声誉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入驻创业团队应在接到退园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搬离园区并向园区上缴钥匙。园区在收到交回钥匙的5个工作日内,清点园区办公室财产并办理退园手续。退园团队应保证园区场地和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入驻创业团队合同期满孵化出园,应在1个月内注销企业或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如因企业发展需要保留公司注册地址,应向园区申报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创业园的保障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建管理服务团队为创业园入驻创业学生团队提供活动资讯、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导师指导、资本对接、工商注册、财会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入驻园区的创业团队可享受华恒创业贷款资金支持,成功申请团队可以获得每年3-5万元的资金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宁波大学华恒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入驻园区的创业团队可优先推荐参加创业班学习、各级各类创业竞赛及创业项目立项。

第二十六条 入驻园区的优秀创业团队优先推荐入驻宁波市地方创业园,帮助争取获得地方产业支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入驻创业团队考核办法,园区对优秀团队进行奖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宁波市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园区负责落实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第6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创业园管理办法》(宁大政〔2014〕121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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