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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2016)27号文件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20160523
2017-10-25     (点击: )

宁波大学

党委学生工作部

文件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生社区党工委

学工〔2016〕 27 号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经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和商议,2016年我校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将于5月启动。其中对于上一学年获得各类奖助学金总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学生,建议2016年不再申请贷款。能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尽量鼓励其申请生源地贷款。

一、贷款申请范围

2015级、2014级、2013级及2012级五年制学生(大学四年贷款金额未满32000元)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已建档自筹经费研究生;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专科学生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指标,且无缴费、还款违约记录;研究生无违纪违约记录;

4.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本、专科学生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研究生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申请时间及金额

5月24日至6月10日递交申请材料。

四、贷款申请材料

(一)老生新贷者:往年未签定一次申请、分期发放贷款合同的老生和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老生请递交以下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所有表格附后):

1.《宁波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院教务办盖章的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和学院学工办盖章的上学年非学业因素总评成绩汇总表;

3.《宁波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

4.近期(三个月内)家庭固定电话的话费单一张;

5.家长签名同意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本息的告家长书回执单;

6、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生证复印件;

7、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由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党委会、村委会和居委会盖章无效,此材料为银行要求申请贷款学生提供)。

以上复印件粘贴在A4纸上,所有材料按1-7顺序装订成册。

(二)老生续贷者:已于往年签定一次申请、分期放贷的贷款合同的学生,上一年度要求终止贷款发放但本学年符合续贷条件者,无需重新递交材料,但请各学院在续贷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年度停贷”字样。

(三)停贷者:已于往年签定一次申请、分期放贷的贷款合同的学生,若要求终止发放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因学习成绩或非学业因素或违纪处分等原因必须终止本学年贷款的,递交《宁波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表》。

五、 贷款审批

1.学院对学生的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意见应包括该生日常消费是否节俭、上一年度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详情等,并加盖学院公章,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学生事务中心;

2.学生事务中心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合格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

3.贷款所需递交的材料以及各学院贷款汇总名单(书面盖章),请于6月10日前统一交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汇总表电子邮件发bkzx@nbu.edu.cn。

4.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错报漏报,以免影响学生贷款发放。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鸿儒;

地点:学生事务中心2号窗口;

联系电话:889804。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表格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社区党工委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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