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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2016)40号文件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60912
2017-10-25     (点击: )

宁波大学

党委学生工作部

文件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生社区党工委

学工〔2016〕40号

 


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清寒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档次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五类生(包括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学生;其他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五类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可以凭民政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进行认定,不需要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再盖章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此处低保标准以宁波地区当年的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660元为准,其他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地区低保标准的家庭也视为低保家庭处理)。

二、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报送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

三、认定办法

1. 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其中,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之一;

2.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经常使用或更换高档、新款电子设备或高档品牌生活用品的;(二)无客观正当理由在校外租住的;(三)将助学款项频繁用于娱乐宴请的;(四)因旅游等私人意愿办理护照的;(五)有其他生活上明显铺张浪费行为的。

四、认定结果汇总

所有申请入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并汇总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汇总样本采用统一格式,新入档以及原有在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要录入此汇总表内,其中将新入档的学生在“备注”一列中指出。

认定工作中,若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没明显好转,允许其上交去年办理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后续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进行抽查。9月25日前,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ongyufan@nbu.edu.cn。

  未尽事宜,请参阅宁大政[2015]96号文件《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联系人:宋宇凡,联系电话:889804。

 

附件:1.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社区党工委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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