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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生工作部 |
文件 |
|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
| 学生社区党工委 |
学工〔2016〕57号
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16年度辅导员考核与
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
根据《宁波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党〔2006〕2号)和《宁波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宁大党〔2010〕38号)文件规定,现就宁波大学2016年度辅导员考核与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辅导员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学院担任全日制在校学生专职辅导员满一年者(包括2+2辅导员,挂职锻炼辅导员不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以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二)考核内容
1.考核时间跨度: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2.考核内容:详见《宁波大学辅导员考评细则》(附件一);
3.考核组织: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统一协调,具体组织和实施由学工部负责;
(三)考核程序
1.考核程序应包括辅导员自评、学院评议、院内公示等程序;
2.考核结果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请将辅导员考评情况表(见附件二)以书面材料送至学工部(黄庆苗楼413室),电子稿发至hujia@nbu.edu.cn,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1日(周一);
3.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统一认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考核结果。
二、优秀辅导员评选
(一)评选范围
全校担任全日制在校学生专职辅导员满一年者(2015年9月前参加工作,包括2+2辅导员)。
(二)评选名额
按辅导员在编总人数的20%进行评选。
(三)评选条件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全面成长;
2.热爱辅导员工作,认真学习有关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理论素养;
3.有强烈的敬业和奉献精神,能够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学习生活状况,工作扎实深入,针对性强;
4.关心爱护学生,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善于总结经验,深入钻研业务;
5.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善于结合学生和工作实际进行探索,积极运用新的工作形式和载体,形成了比较好的工作经验;
6.本年度辅导员考评无不合格项目且有四个“有”或“优”(科技学院暂不做要求)。
(四)评选程序
1.辅导员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大学优秀辅导员推荐表》(见附件三);
2.各学院审核确定推荐人选,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于2016年11月21日(周一)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学工部(黄庆苗楼413室);各学院推荐优秀辅导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辅导员总人数的30%,比例不足1人的以1人计;
3.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织优秀辅导员评选会,各学院推荐人员结合PPT进行3分钟展示(具体时间、形式另行通知);
4.学工部审核确定优秀辅导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
三、注意事项
1.请各学院认真、仔细落实好考核及推荐工作;
2.考核结果涉及辅导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3.《辅导员考评细则》对“本人自评”的真实性、科学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请辅导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如实、科学开展自我评价工作;
4. 2016年度宁波市优秀辅导员推荐人选原则上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宁波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奖项评选的通知》(甬教党〔2016〕45号)要求,从校级优秀辅导员获奖名单中推荐产生。
联系人:胡佳,联系电话:888802,664752
附件一:宁波大学辅导员考评细则
附件二:宁波大学辅导员考评情况表
附件三:宁波大学优秀辅导员推荐表
党委学工部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一
宁波大学辅导员考评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激励辅导员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根据《宁波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考评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引导发展、多元考评的原则;自评为主、他评为辅的原则;全面考核、记实考评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指专职辅导员,下同)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辅导员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二、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辅导员考评的内容包括“共性项目”和“自主项目”。
第五条 “共性项目”是指面向全体辅导员的指定考评内容。“共性项目”设有九个子项目,分别为:政治素养、品德修养、廉洁公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科学研究、教学工作、特殊经历、创新工作。
第六条 “共性项目”中的政治素养、品德修养、廉洁公正分2个考评等级,分别为合格、不合格;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科学研究分3个考评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教学工作、特殊经历、创新工作为记实考评,记为有或无。
各子项目的考评内容及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自主项目”是指“共性项目”中已作为评价依据之外的、能充分体现辅导员某方面特别突出的工作业绩或行为表现的可选考评内容或“共性项目”中连续三年获“优秀”等级或记为“有”的项目。
“自主项目” 可申报一项,项目名称和内容由辅导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该项目为记实考评,记为有或无,所申报自选项目是否可认定为“有”由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决定。
三、考评时间与程序
第八条 辅导员考评以年度为单位,一般在每年11-12月份进行。
第九条 考核分本人自评、学院评议、评议结果学生层面公示、学校审议和考核结果公示5个程序。学院评议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对辅导员的自评依据进行复核、提出修正意见,评议结果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自评与学院评议结果应面向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学院将评议结果与查证属实的学生反馈材料一并报送党委学工部。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综评等级并公示后,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审核批准。
四、考评结果与使用
第十条 辅导员考评不确定单一结果,共性项目各个子项目和自主项目的考评结果即为辅导员该年度的最终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辅导员考评结果作为辅导员评选先进、转变岗位编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评奖评优与转岗根据共性项目各个子项目和自主项目获得“优秀”或“有”的个数多少确定,个数相同的,由学校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共性项目中的政治素养、品德修养、廉洁公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科学研究任意一项或多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参与评奖评优与转变岗位编制。
附表:“共性项目”各子项目的评判内容及标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 政治素养 |
1、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不断加强理论和实践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加强政治修养; 3、努力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
1、3项内容达标者,评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为“不合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
| 品德修养 |
1、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工作作风严谨,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3、坚持学生为本,尊重理解关爱学生,乐于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
1、3项内容达标者,评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为“不合格”: (1)工作言行表现严重失当,有损教师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廉洁公正 |
1、不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钱物,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2、不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3、处事公正公平,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同事及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 |
1、3项内容达标者,可评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为“不合格”: (1)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业务能力 |
1、知识储备: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2、管理能力:善于组织与协调,工作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快速妥当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3、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4、交往能力:人际关系协调、善于与他人沟通交往; 5、反思能力:善于反省不足和缺陷,并采取实际行动加以改善; 6、协作能力:具有团队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中能践行“分工不分家”原则; |
1、5项内容达标或4项内容达标且当年考取研究生或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证书的,可评为“优秀”; 2、有下列情况的,该项为“不合格”:达标项不足三项,且本人没有改进提高的意愿,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 3、其余为“合格”。 |
| 工作态度 |
1、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2、工作积极主动,不推诿扯皮,尽心尽力地开展工作; 3、按时参加校、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达到岗位培训的基本课时要求; 4、主动进班级、宿舍,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及时处置问题矛盾。 |
1、4项内容达标者,可评为“优秀”;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项为“不合格”: (1)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2)多次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活动和培训的。 3、其余为“合格”。 |
| 科学研究 |
1、第一层次:担任学生科研指导教师或在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2、第二层次:确定辅导员职业生涯专业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专业团队的组织活动,且在D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申报校级以上课题; 3、第三层次:担任辅导员职业生涯专业化发展团队主要成员,且在C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申报市级及以上课题; 4、第四层次:担任辅导员职业生涯专业化发展团队带头人,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申报省级以上课题。 (注:以上所指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辅导员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 |
1、以下情况可评为优秀: (1)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工作年限为1-2年达到第一层次要求的;工作年限为为3-5年达到第二层次要求的;工作年限为为6-10年达到第三层次要求的;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达到第四层次要求的;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工作年限放宽3年达到相应层次要求的。 (2)出版专著或主持并成功申报教育部、国家级课题的,出版或成功申报当年及其后两年,该项可评为“优秀”; (3)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该项可评为“优秀”。 2、初、中级职称者连续四年未公开发表论文或成功申报课题或出版专著的,该项评为“不合格”。 3、其余为“合格”。 |
| 教学工作 |
1、第一层次:独立承担党、团课、社会实践教学任务,或合作承担思政理论课教学、就业指导、创业指导课、心理咨询或专业课教学任务; 2、第二层次:独立承担思政理论课、就业指导课、创业指导课、心理咨询或专业课教学任务。 |
1、以下情况记为“有”: (1)辅导员工作年限为1-2年,达到第一层次要求的; (2)辅导员工作年限为3年及以上,达到第二层次要求的。 2、其余记为“无”。 |
| 特殊经历 |
1、参加挂职锻炼,并受到挂职单位好评的; 2、参加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组织举办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培训活动的; 3、在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或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人的; 4、创建与本职工作相关学术团队的; 5、带领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的; 6、主动承办校级及以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活动的。 |
有其中之一记为“有”;其余记为“无”。 (注:以学院、学生社团等名义主动承办校级及以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活动的,原则上仅活动的主要承担人可记为“有”。) |
| 创新工作 |
1、在全校范围内首次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可推广性的活动或推出某种工作机制; 2、创新具有推广意义的工作方式、方法、手段、载体等; 3、创造性地开展了某一项具体工作或解决了某一个工作难点。 |
有其中之一记为“有”;其余记为“无”。 |
相关事项说明
1.“特殊经历”项目需附相关佐证材料:会议的性质和概况(包括时间与地点、主办方等)。
2 .“创新工作”项目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证明该项工作确实具有创新性的材料):创新点是什么、是否在校内具有可推广性及其原因、创新该项工作后收到的实效等。
3.同一项“创新工作”、同一项“特殊经历”原则上不能共享(两人或多人分享)。例如:学院承办某项活动,原则上只有承担主要工作的一名辅导员可将“特殊经历”记为“有”;学院的某个创新活动原则上仅主要创新者的“创新工作”记为“有”。
4.“自主项目”中,凡属于《宁波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的“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之内的相关内容,均不列入其中;项目的名称需高度提炼、精简,项目的自评依据(写实性描述)需详尽、周全。
此次辅导员预考核修正工作即为辅导员正式考核,请各学院务必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认真评议、审核(尤其是“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项目)。
辅导员最终的考评结果由学校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