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
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学生优化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更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炼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4.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学生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学生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学习心理指导;
2.智力训练;
3.能力训练;
4.情感教育;
5.人际关系指导;
6.性心理健康教育。
二、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与机构
第五条 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是宁波大学组织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的职能机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六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添置设备,不断改善条件,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教育手段。
第七条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
2.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加强相关设备建设和人员建设。
3.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4.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
5.建立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关渠道,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校园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6.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7.积极开展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为学校提供进一步做好学生发展与服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8.负责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包括对专业人员、学生工作者和联络员的培训和督导。
9.为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毕业生提供实习指导。
10.加强与国家、省、市相关组织机构以及兄弟院校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工作理念是“让健康人更健康”。
第九条 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实行“以专业人员为核心,以学生工作者为重要力量,以学生社区朋辈辅导员为基础力量”的三级工作网络模式。
第十条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职咨询师和兼职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的核心力量。通过心理健康课程教学、主题讲座、个体咨询或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专业人员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
第十一条 学工部人员以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联络员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者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的重要力量。学生工作者应掌握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在工作中注意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善于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咨询,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联系,帮助大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水平。
第十二条 学生社区朋辈辅导员是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力量。充分发挥学生社区心理健康互助中心、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加强学生社区中同学之间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沟通,开展学生社区的心理健康宣传与心理辅导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 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选修课程,进行心理健康教学与研究。
第十五条 积极倡导“全员育人”思想,在学校的所有教育、管理与服务环节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的思想和内容。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学校网站、广播、影视、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学生社团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主要内容:
1.开设心理健康的专题讲座和报告;
2.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3.面谈咨询、电话咨询、信函咨询、网上咨询;
4.专家现场咨询;
5.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6.心理健康档案;
7.学术讲座与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面向本校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活动实行免费
服务。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相关的具体工作办法与预案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大学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附件1:
宁波大学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促进我校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活动,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的主要任务
1.进行发展咨询,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2.进行适应咨询,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3.进行障碍咨询,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4.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第三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的主要原则
1.理解支持原则 2.保守秘密原则 3.认真倾听原则
4.疏导与教育原则 5.非指示性原则 6.感受成功原则
7.系统观点原则 8.预防为主原则
第四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的主要形式
1.个体咨询 2.团体咨询 3.门诊咨询 4.电话咨询
5.书信咨询 6.专栏咨询 7.网上咨询 8.现场咨询
第五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1.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2.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3.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4.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5.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6.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7.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
8.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关系。
第六条 面向本校大学生的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
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为我校大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 宁波大学学生社区心理健康互助中心是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学生社区的分支组织,协助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学生社区的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指导工作。
第九条 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队伍。
第十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聘任及考核,可以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兼职人员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聘请并负责其工作督导和考核,实行一学期一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为兼职咨询员。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可以聘任本校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工作者作为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聘任本校教师、校外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给予相应报酬。
三、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咨询值班制度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实行日常心理咨询值班制,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均安排咨询人员值班,咨询人员挂牌上岗,接待学生来访咨询。
咨询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咨询人员职业道德和记录规范的规定,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和值班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做好咨询记录。
第十五条 咨询工作一月小结制度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实行咨询情况一月小结制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汇总每月心理咨询情况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并在每个工作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召开一月小结会议,向全体咨询人员通报本月咨询情况,分析典型个案,交流咨询经验,以及布置下月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以老带新制度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经验丰富、学术研究造诣高的咨询专家与年轻咨询人员结对,进行传帮带活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心理咨询督导制。
第十七条 疑难案例会诊制度
咨询人员遇到疑难案例时,及时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告,申请专家会诊。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经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案例会诊,决定疑难案例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增强人格魅力。
第十九条 联络员制度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制度。各学院根据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要求,从本学院的学生辅导员中推荐一名联络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联络员的审核、聘请、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波大学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大学生心理危机,已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亟待加强。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及社会环境的急剧变化等,使一些大学生出现心理不适应、行为反常甚至选择自杀。而完善的校园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缓解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直接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伤害,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干预目的
1. 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2. 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大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3. 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4. 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5. 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二)干预原则
1.预防为主 2.及时预警 3.协调有序 4.加强能力
(三)干预对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指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中发现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大学生。具体包括:
1.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2.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4.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5.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6.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7.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二、宁波大学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及职责
(一)宁波大学心理危机干预小组
成立宁波大学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主任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咨询师、各学院联络员、校医院医生。小组专线电话:87600296。
各学院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主任,成员包括联络员、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设办公室专线电话。
(二)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职责
1.协调各学院、各部门做好心理危机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2.建立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关渠道;
3.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加强相关设备建设和人员建设;
4.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科学研究;
5.加强与国家、省、市相关组织以及兄弟院校的技术合作和交流;
6.对外公布有关心理危机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7.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三)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根据宁波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三级工作网络模式,确定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1.以专业人员为核心。
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专职咨询师和兼职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是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核心力量。专业人员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发现处于危机状态或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专业人员应给予评估和会诊,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转介等措施。
2.以学生工作者为重要力量。
学生处、学工部以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联络员和辅导员是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力量。学生工作者应了解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联系。
3.以学生社区为基础力量。
充分发挥学生社区心理健康互助中心、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加强同学之间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尽快与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联系。
三、附则
心理危机是指当事人突然遭受严重灾难或经历重大生活事件时产生的心理状态的解体和混乱。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当事人认为该突发事件或境遇是个人的资源和应付机制所无法解决的困难。此时需要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情感、认知和行为功能失调。严重者会导致攻击他人或自杀。
心理危机干预,指运用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的手段,帮助当事人有效应对危机,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本预案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学院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