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5〕96号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经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5年7月24日
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推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勤工助学、奖学金为重要手段,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办法”的多元化资助政策,着力推动资助工作从保障性资助向发展性资助转变。
第二条 各类资助原则上仅适用于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特殊岗位外,勤工助学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同等条件下,特困学生优先享受各类资助。
允许未取得正式学籍的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付学费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先报到,后缴费。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清寒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此处低保标准以宁波地区当年的低保标准为准,其他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地区低保标准的家庭也视为低保家庭处理)
第五条 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经常使用或更换高档、新款电子设备或高档品牌生活用品的;(二)无客观正当理由在校外租住的;(三)将助学款项频繁用于娱乐宴请的;(四)因旅游等私人意愿办理护照的;(五)有其他生活上明显铺张浪费行为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认定工作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年6月之前,向老生下发《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需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中每一项内容,并持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填全表内民政部门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每年10月,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更正。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申请学生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提请复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相关记录纳入当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当年非学业因素评定中文明守纪一项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主动发现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同时应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办法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贷款和就学地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无需担保或抵押助学贷款。为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多渠道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要求学生首先向生源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类,宁波市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主要开办学费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及全日制自筹经费研究生;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专科学生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指标,且无缴费、还款违约记录;研究生上学年无违纪违约记录;
(四)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本、专科学生就读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经补考后及格的不计入);研究生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时间
新生于每学年开学后20日内申请,其他学生于每学年5月份递交贷款申请材料或贷款补充材料。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材料
《宁波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历年学习成绩总表和上学年非学业因素总评成绩汇总表(新生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研究生另交研究生院开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借款学生申请贷款的家长回执单;《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家庭或保证可联系到的固定电话近期话费单;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一)学院对学生的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定通过贷款初审学生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移交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
(二)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汇总与复查,并将合格材料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办理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学生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划至学校指定帐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变更
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休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出国(境)、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长学业、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登记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完手续的学生,学校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的有关贷款资料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贷款归还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根据学生本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办理。
贷款学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的,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第二节 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原则
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
第二十七条 岗位设置程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设岗位和院设岗位,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在全校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行政助理、自主服务项目等为主。
外来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或相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可招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核定原则
校设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原则核定,院设岗位可参照执行。
(一)勤工助学岗位数根据各用工部门编制数核定,行政办公助理岗位数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12%;人事编制缺编单位或有人员挂职、进修等半年以上不在岗情况的单位,可另行设立缺岗数*0.4以内的岗位数(一个岗位可聘用至少5名学生);
(二)部门工作职责之外的且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可设立学生自主服务岗位;
(三)部门工作职责之内的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部门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九条 岗位申请
学生根据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凭学生证或由学院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到相关用工单位应聘上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第三十条 管理要求
(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经招聘考核录用学生后,应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有关事项。应关心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定期向相关学院或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反馈。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时限要求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二条 报酬标准
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相关文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单位时间报酬标准,可视工作难易程度适当调整。校外勤工助学报酬由用工单位或个人按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支付。
对于个别学业空闲时间较多,独立承担工作岗位基本职责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学生,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通过后可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劳酬。
第三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贯彻“以工助学、以学促工”精神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三节 学费减免
第三十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
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违纪处分,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项目;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目原则上不超过1门;
(三)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新生须符合“绿色通道”入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费减免比例及额度
各学院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半免,学费减免总额不超过学院当年帮困助学经费的50%。
第三十七条 学费减免时间与程序
(一)学费减免每学年办理一次,与每学年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同期进行。符合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负责主持班级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选工作,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及在校表现进行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名单,经班级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的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推荐名单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学费减免初步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后,将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额度报送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四节 困难补助
第三十八条 困难补助对象
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其它突发情况,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可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困难补助额度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学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000元。
第四十条 困难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提交《宁波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负责对申请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经确认困难情况属实的,提出具体的补助意见,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四)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专职辅导员负责经办困难补助金的发放;
(五)研究生由学生提交《宁波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四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学校设立专项困难补助,用于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资助。专项困难补助包括: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学期每人800元;寒假留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200-300元;灾区困难学生或重特大病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2000元;“自强之星”奖励性资助,每年评10名,标准为每人1000元。专项补助的具体资助对象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可对专项困难补助项目及标准进行适当增减。
第五节 政府和社会资助
第四十二条 资助对象基本条件
学习认真勤奋;上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中无不合格评价指标;符合资助条件或捐赠者合理意愿。
第四十三条 资助类别与标准
政府资助来源于财政下拨款;社会资助来源于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等捐赠的资金。
(一)政府资助:资助标准和名额以政府下拨数为准。财政资助一般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成两等,一等每人每学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2500元;
(二)社会资助:资助标准和期限由资助人设定,或资助款直接进入学校专项爱心基金,由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统筹安排。
第四十四条 资助程序
政府资助遵循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社会资助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确定捐赠者意愿并公布资助信息;
(二)以学生本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捐赠者确定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协议并捐赠资助款;
(四)发放资助款。
第四十五条 社会资助反馈
受资助学生应与捐赠人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年向捐赠人进行一次受助学生学业汇报,并及时将受助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通报捐赠人。
第六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
为提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水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升综合能力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做好保障性经济资助的基础上,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工作(以下简称“发展性资助”)。
第四十六条 发展性资助对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和以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为负责人的团队。
第四十七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类别
发展性资助项目包括以下四个类型:
(一)科技创新项目。学生可围绕科学前沿问题,选取与专业相关、对自己科研素质提高具有引导性的项目。
(二)就业创业项目。学生可将自己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具有可行性的创新创业项目。
(三)公益服务项目。学生可根据社会现状,选取关心的角度开展公益项目。
(四)其他资助项目。学生可以结合社会调研、学业提升、国际交流等项目申请资助,每项资助项目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十八条 发展性资助标准
每年设置项目总数根据年度预算经费情况确定,其中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经费4000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000元。
第四十九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条件
(一)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
(二)学生要自主设计项目方案、自主开展项目、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三)每个团队项目原则上应配备指导教师1名。
第五十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发展性项目的申报与评审一般每学年举行一次。科技创新类并入校团委相关工作程序统一开展,就业创业类项目并入就业指导中心相关工作程序统一开展,资助经费可与其他项目经费兼得。公益服务类和其他项目根据当年申报情况拟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审。
第五十一条 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及验收
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组须根据要求提交发展性资助项目进度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成果报告及相关辅助材料。
第五十二条 发展性资助发放
(一)项目立项后给予70%的资助经费,项目验收后发放剩余的30%资金;资助经费由学校统一发放至项目负责人学费缴费卡中;
(二)凡中途撤项、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资助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同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其他奖励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体制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负责制订和修订相关资助办法,组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等工作的实施,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等工作,并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咨询与部分投诉,对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学生宣传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负责合理安排使用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做好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和学院内勤工助学等工作,并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和社会资助等助学形式的资格审查、材料汇总、协议签订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保障与使用
(一)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帮困助学经费。帮困助学经费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归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校设岗位的勤工助学劳酬、各类专项困难补助、社会资助项目的经费配套、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根据年度预算进行统筹安排。
(二)学院在学校划拨经费和自筹经费中安排学院帮困助学经费,学院帮困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和院设岗位的勤工助学劳酬。
(三)国家助学贷款、政府资助由政府主管部门核拨经费额度,根据省、市教育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经费管理与使用。
(四)社会资助由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等捐赠设立,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协议进行经费管理与使用。
(五)各类资助标准可根据上级文件和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金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享受各类资助的学生如因病休学、受到违纪处分或因学习不努力而造成成绩低下者,应中止资助金的发放。经教育帮助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2〕99号)同时废止。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