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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4-15     (点击: )

各学院: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或者参加创业竞赛获奖、荣获创业荣誉等,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二、认定部门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三、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四、认定标准

详见附件1。

五、认定程序

1.统一组织认定

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的创业教育(KAB课程、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和创业活动,经认定获得的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统一导入,无需单独申请。

其中,创业活动的创业学分认定由学院、部门等承办单位统一组织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包括活动申请、活动审批、学分递交和学分审核。活动举办前一周,由承办创业活动的学院或部门向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提交创业活动的创业学分申请(见附件2),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根据活动情况进行审批;活动结束一周内,由承办创业活动的学院或部门向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递交新闻稿、照片等创业活动情况材料和创业学分导入名单(附件3),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根据承办单位活动组织情况予以审核。

2.个人申请认定

非学校统一组织的创业活动学分包括创业实践、创业获奖和创业荣誉,具体认定程序包括自主申请、学院初审、复核和终审。每年3月份开展集中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创业学分申请表》(附件4),并在宁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提交相关申请。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3月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附件

1.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表;

2.宁波大学创业活动学分申请表;

3.创业活动学分导入名单(模板)

4.宁波大学大学生创业学分申请表。

宁波大学创新创业学院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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