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2015级阳明创新班法学专业 李晨晨
作者简介:积点分排名位于大类前列,连续两年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校特等奖学金,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
笔记内容概述:整理笔记可以充当一个预习作用,整理完之后心里有了概念,大三学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比较轻松。《刑事诉讼法》的知识非常零散,如果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在学习其各种知识点的时候就能够有一个比较体系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或者是所有的诉讼法,看法条最重要!!一定要把法条过好几遍,法条是最好的辅导书!!!!
程序整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方面:
一、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最主要来源,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受或获取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材料后,应先对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达到立案的条件: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三个方面。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是必须的。并应遵守相应的立案程序,流程如下
二、侦查
《刑诉》第106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机关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严格依法进行,且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具有一定的关系模式。主要有侦诉合一的侦查体制和侦诉分离的侦查体制。
我国的侦查体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侦诉分离、侦诉合一、侦监合一三者并存。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确认、特殊侦查措施、通缉等。
在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即侦查终结。
这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侦查程序的一个必经阶段。根据《刑诉》的有关规定,侦查终结应当进行①制作结案报告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③案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等等
三、起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它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如下:
相对于公诉而言,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中对各种分类的具体案件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提起自诉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四、审判
在法院受理自诉人提起自诉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刑事诉讼便进入审判阶段。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而按照诉讼进程,审判可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而在刑事案件中,在特殊情况下还分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程序
(1)在公诉案件中,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其内容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延期和中止审理、评议和宣判等诉讼环节。在第一审程序内又可按照程序的繁简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刑诉第202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法庭审判程序是庭审程序的重要部分,根据刑诉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步骤。
(开庭:【刑诉第185条】
法庭调查【刑诉第186-193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 【刑诉第193条】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可进行多个回合)
被告人最后陈述【刑诉第193条】
评议和宣判
法庭审判程序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纪律,并由法庭书记员根据审判过程制作法庭审判笔录。
【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2)在自诉案件中的第一审程序总体上与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本身性质上主要是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而第一审程序也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刑诉第204-207条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作了专节规定。
2.第一审程序中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公检法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和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做出的三种对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决定分别称为判决。
2.第二审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由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件再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主要分为上诉和抗诉两种方式。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第二审大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证据。应当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遵循全面审查原则。
(3)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我国的第二审按键的审判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对不同情况下方式的选择法律均予以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而对于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节,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调节;当事人提起反诉的,第二人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已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审判原则,被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立法对死刑复核的报请核准以及复核的内容方式及程序予以明确的规定。
5.审判监督程序: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有关的案外人的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网络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理由可以分为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和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2)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方式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对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需要明确按照一审程序还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检察人员是否出席法庭以及被判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有那一机关决定三项内容。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执行
(1)执行: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也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使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
刑事执行的机关有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三种,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法律上都具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有死刑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等。
(2)
执行的变更:在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法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对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几个方面。
(3)在进行执行程序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流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