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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2018)34号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2018-09-14     (点击: )

宁波大学        

党委学生工作部        

文件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学生社区党工委        

学工〔2018〕34号  

     

关于做好201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学院及时通知到每位毕业生:  

一、申请对象  

2018届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和贷款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申请标准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2.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或代偿。  

3.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4.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报送材料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就业单位已审核盖章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纸质版复印件,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复印件。  

各学院请于9月21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纸质版送到学生事务中心2楼2号窗口,《申请表》、《汇总表》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yulu@nbu.edu.cn,联系电话:87609804。  

五、注意事项  

我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指: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  

基层单位指: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发放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已实施行业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发放其他要求:申请表中,银行卡号请填写毕业生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卡号,并且确保三年内银行卡不得注销,否则将影响后续经费发放。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3:浙财科教〔2017〕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社区党工委  

2018年9月14日

 

 

   

附件【浙财科教〔2017〕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pdf】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2:初审名单汇总表.xls】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1:申请表.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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