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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学工〔
宁大学工〔2024〕2号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学生指导服务中心预算经费使用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经费管理,优化支出流程、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经费使用安全、高效,根据《宁波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每年下达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的预算指标内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权责统一、专款专用、合理授权和诚实守信等原则。
第四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鼓励各科室根据业务需求对外努力开辟筹资渠道、积极筹措经费收入。
第五条 各科室按照学校每年下达的预算指标直接管理使用对应经费。其中各分管副处长因差旅、培训等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根据业务内容优先从分管的业务科室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各项经费需遵循“先预算后使用”的原则,一次性使用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需经处务会审议通过预算方案后进行使用。
第七条 因开展工作、举办活动等产生的采购支出,原则上从各科室业务经费中支出。工作人员必要的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采购,于每月初参考实际需求及金额情况发放。
第八条 各科室需合理规划经费使用进度,每季度进行经费核算。每年第四季度初由综合办公室统筹规划管理各项预算经费的未执行金额。
第九条 劳务费每半年进行一次授权,年初按照预算下达指标的50%进行授权使用,第二季度核算后依照处务会决议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由综合办公室依照“从严从紧”原则统筹管理,各科室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公务接待制度,确实必要产生的接待开支须提前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由综合办公室依照处务会通过的指标金额进行经费授权,原则上授权给科室主任。各科室在“智慧财务”系统中进行报销申报,特殊情况依照学校规定进行线下申报。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要求“一事一结”,报销凭证、佐证材料做到“规范齐全”。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2024年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第3次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内容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