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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学工〔2025〕21号 学生处合同管理细则
2025-12-31     (点击: )

宁波大学

党委学生工作部

文件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人民武装部

学生指导服务中心

宁大学工〔2025〕21号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合同

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8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经学校授权的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学生保险、学生事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以及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

第三条  合同的审核。各业务科室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学校是否有相应的经费支出预算等。其中,自行采购合同签订前还要做好商家的询价比价工作。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合同,须经各相关单位部门会签后,由合同主管单位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合同的审批。依规自行采购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科室填写《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审签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审批前需经处务会审议通过);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依照《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单位部门负责人依照授权代理签订合同。自行采购的合同可以本单位名义签订,使用本单位印章。综合办公室建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提供合同编号规则,业务科室对合同文本进行编号。

第六条 合同的备案。合同签订后,及时登记备案。印章使用登记《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用章登记表》。综合办公室留存一份《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审签申请表》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由经办科室指定专门的履约责任人负责跟踪,确保合同有效执行。如发现履约异常或发生争议,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协商处理。重大纠纷需提请学校法律顾问介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或解除由履约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核准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变更或解除的书面材料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必要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核准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归档。各业务科室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生成的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依照归档工作进度要求汇总至综合办公室并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十条  本细则经2025年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第29次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内容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2025年11月28日



 附件:

1.合同签订基本流程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审签申请表

3.《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85 号)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2025年11月28日印发




                      附件一:合同签订基本流程







   

















      

附件二: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审签申请表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合同审签申请表

合同编号:NDXGSZ/NDXGZZ/NDXGXL/NDXGCY/NDXGJY-202X-XXX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责任科室


合同金额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

履行期限


事由:




经办人:

分管领导审签意见:



签名:

单位负责人审签意见:



签名:

单位盖章







备注:合同申请表一式1份,原件由合同申请科室留存和归档,1份复印件交由综合办公室留存。合同如变更或解除,须备案相关材料。







   


宁波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单位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授权相关单位部门作为合同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以及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具体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校帮扶合作、法律事务以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交流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工会负责学校疗休养活动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三)国际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交流合作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养、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及教材、课程制作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学校自选项目、科研基地建设、著作出版合同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科学技术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学校自选项目、科研基地建设、科研技术服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八)发展联络处/校友工作办公室/地方服务与合作处负责技术转让(作价投资除外)合同,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及校企(地)合作平台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九)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学校专兼职人员聘任、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一)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学生保险、学生事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资产评估、资产出租、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软件,以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安装服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四)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工程建设领域服务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五)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品、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周转住房、供用水(电、气、油)、 电梯维保、车船租赁、物业管理等相关合同,及已明确归属其他主管单位管理以外的服务合同的管理。

(十六)图书馆与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智能化安装工程、信息技术服务、定制文献与文献服务、网络与信息化建设、学校通讯等相关合同的管理;

(十七)其他合同的主管单位根据单位部门职责确定。涉及两个及以上主管单位或无法确定的,由校长办公室确定。学校对校内单位部门进行职责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管理。

其中,通过政府采购和校内统一采购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合同的审核、签订、报批、归档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

通过自行采购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合同的文本起草、审核、签约、履行,以及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由采购单位(指采购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合同主管单位、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涉及政府采购和校内统一采购合同时)负责人组成,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合同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职责如下:

(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二)校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合同主管单位在审核合同时需咨询法律顾问的,可通过校长办公室或自行进行咨询。

提交合同审查小组会审的合同均须经法律顾问审查。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合同主管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应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或诉讼条款等。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合同,须经各相关单位部门会签后,由合同主管单位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会签过程中,相关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学校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也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特别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科研类合同(不含学校委托项目)、其他非经济类合同、已通过采购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的具体项目合同,校长授权合同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若涉及政府采购和校内统一采购的,校长授权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人审批;若涉及自行采购的,校长授权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审批前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审议)。

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出具《招投标采购合同情况说明表》,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审批。

合同标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由合同审查小组进行会审,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合同会审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以及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向校长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必要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二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相应的合同主管单位可以拟订学校标准合同文本,送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除校长直接签署外,校长按照第九条审批权限授权分管校领导、单位部门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其他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 “宁波大学合同专用章”、宁波大学公章或者经学校批准的业务类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

“宁波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合同主管单位、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根据合同标的额不同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已审批的合同文本、《招投标采购合同情况说明表》、《合同会审单》后办理用印。

业务类合同专用章由合同主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提出授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合同主管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管理使用。

此外,对于第九条所述的授权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的自行采购合同,可以二级单位部门名义签订,并使用二级单位部门印章。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主管单位、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二级单位部门需建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对方当事人、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密切关注合同的履约进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或登记,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出现争议,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合同履约责任人为采购项目申报人,工程类项目合同履约责任人为合同主管单位指派的项目责任人,其余各类合同履约责任人为合同标的物需求单位对应岗位的负责人。合同履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合同主管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或第三方鉴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送原公证机关或鉴证方备案;

(五)履约责任人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对外签订合同的单位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合同主管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履约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合同主管单位报告,并提供纠纷解决方案,经合同主管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协调同意后,与对方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十八条  各合同主管单位、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二级单位部门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生成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同时将该年度的合同汇总统计表上报校长办公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各单位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其党纪处分、政纪(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或者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七)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合同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合同形成的程序,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校内单位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1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宁波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大学合同会审单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宁波大学合同会审单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类别


甲方


乙方


提请会审单位


会审日期


事由:

会审意见:

参与会审人员签名:

校领导审签:







备注:合同会审单一式三份,两份由合同主管单位(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留存和归档,一份由校长办公室留存。


附件【宁大学工〔2025〕21号学生处合同管理细则(定稿).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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